刘淑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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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符合什么情形才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来源:刘淑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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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在我国有些地方已成为一种习俗。彩礼的数额从几万到几十万或上百万不等,且有日渐增多的趋势。由于婚恋观念的改变,现在结婚不久就因种种原因闹离婚的家庭也越来越多,在离婚过程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现象也普遍存在。那么是不是给付的彩礼都可以要求返还呢?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譬如:按照习俗已经举行了婚礼,宴请了宾客,也共同生活,但因种种原因未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况,不论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彩礼都应当返还。因为给付彩礼一般都是以结婚为前提,而未办结婚登记只能形成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来说,变得困难了。

以上是法律对返还彩礼的列举性规定。另外,在一些法院的实际操作中,也把结婚时间较短,作为返还彩礼的一种条件,譬如:结婚几个月或半年、一年等,根据不同的情况,判处返还部分彩礼。

主张返还彩礼,我们还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彩礼返还的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的起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方应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返还彩礼。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从解除婚姻关系时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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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淑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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