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1.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1)申请家庭的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
(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2.各类人员的收入计算
(1)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参照相应原则和公式计算。
(2)申请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
(3)在职人员、下岗(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以下所有标准都指本市当年的)计算收入。高于以上相应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4)就业人员,应当先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城市低保标准计算。
(5)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续缴手续,并按“分摊月”方法计算收入。
(6)内部退休人员,按企业应当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和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7)与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申请城市低保的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人员需提交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6)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在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人员,需提供该部门出具的证明,职业介绍情况的证明。
(3)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的人员需提交企业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
(4)与所在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提供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7)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8)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城市低保的审批程序

1.居(家)、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延安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登记表》;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2.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延安市城市低保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延安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4.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批,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并进行登记,填写《延安市城市低保金领取(停发)登记表》
在市、区(县)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者治疗的民政对象,由有关民政部门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民政部门应当自居(家)、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30天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注意事项

城市低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在有效期30天内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城市居民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对区(县)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降低、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城市低保对象除了享受低保待遇外,还享受粮油帮困、医疗、教育、住房等配套帮困待遇。
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不享受以上城市低保配套帮困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