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贤案代理词
代理意见
我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任何过错而言,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应当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2010且12月19日早晨7时左右,原告人的父亲王新(死者)在被经营的浴池洗澡,在7点40分左右王新进入桑拿浴房(见证人张国发证言),大约进去15分左右,我服务员在进入桑拿浴房打扫卫生时发现王新趴在凉席上,服务员感觉到有些异常便上去叫(因服务员均受过岗前培训),但王新只是哼哼,服务员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了经理,经理到现场发现客人身体异常的情况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此时是8点零1分),120医务人员到达后也立即将病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院方称120到达现场后经医务人员检查王新已经朣孔放大出现死亡症状。后公安机关介入要求对死者解剖查明死因,但亲属拒绝解剖,现死因不明。
以上就是基本案情,我方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任何过错而言,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一,我服务员仅仅从死者趴在凉席上着这一现象就查觉到了客人的异常并及时报告经理,从服务员这一表现不难看出我方服务人员在岗前都受到了严格的培训。
二, 从服务员及时报告经理后,经理立即到达了现场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这些表现。可以看出我方的工作人员遇到紧急情况均没有任何懈怠,是尽职尽责的。
三, 死者因其亲属拒绝解剖,致使到现在死因不明,到底死者家属是什么原因不同意解剖,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难道死者家属心理清楚死者的死因?否则为什么不要求查明真相让死者死个明白!今天却让多方无辜的去承担无责之责是何道理?
四, 死者进入桑拿浴房才二十分钟左右就被服务员发现了异常并及时报告了经理…..120也急时到现场了,但还是以主观憶断的认定我方没有尽到安全巡视的安全保障义务,试问我方作为经营浴池的业主,得做到什么样才算是尽到安全巡视的安全保障义务呢?是不是得派个专人一天二十四小时都站在桑拿浴房里看着,看到哪个客人一分钟躺下不动就叫一次?如果一审法院不是这样要求上诉人的!那请问一审法院上诉人除此之外还怎么做才算尽到了你们要求的安全巡视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我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任何过错而言,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