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没有或不能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问题 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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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
对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定责主要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2006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26: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作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案件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内容不符合该法的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符合客观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直接确定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00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
7、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含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
经调查,确实无法确定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当事人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2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0、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不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不得以未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必须提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道路维修改造期间,当事人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直接受理,不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20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按公安机关指令预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或主动支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其无事故赔偿责任,或责任轻,或因预付款额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结论。
199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5、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责任认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及时作出书面结论,并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书面结论及时送交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