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堰市工伤赔偿计算表
2013年十堰市工伤赔偿计算表
一、工伤
1、医疗费(工伤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注:2012年十堰为20元/天)
3、停工留薪期工资(12——24个月的全额工资——定残日之前)
4、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注:2012年十堰为60元/天)
5、(需转外地治疗)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6、定残后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十堰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80元)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伤残津贴(1—6级,适用于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5—10级,始终是全额)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5—10级,是否全额与距退休年龄有关)
11、辅助器具费
(注: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可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辅助器具费。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并根据20年内更换四次计算,每5年为一个更换周期,最高计算年限不超过20年。具体价格由负责安装辅助器具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二、工亡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36200元)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1、2、3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上述1、2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