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邯郸律师 > 夏俊峰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一小伙发“疫情财”,将面临法律严惩

作者:夏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3 浏览量:0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一社会爱心人士报警称,为给一线医护人员捐赠口罩,被骗21.3万元。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肖某。肖某声称自己是卖口罩的,诈骗了爱心人士二十余万元,并用诈骗来的钱购买了汽车和奢侈手机。新闻一出,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引发了众怒 。那么,肖某将会面临怎样的制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肖某诈骗数额达到二十余万,属于数额巨大;同时符合司法解释中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情节,可以酌情从严惩处。肖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更触犯了所有善良的中华儿女的道德底线。疫情当前,我们应该众志成城,献出自己的力量,肖某却利用了人们的爱心,发“疫情财”为自己谋便利。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活。


夏俊峰律师

夏俊峰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30-21:00

律所机构: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158-3208-994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