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却遭交错房 装修损失由谁担
2009年9月23日,二原告与被告新干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鸿达御府运达A单元6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所购商品房的房价、交付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原告如约履行合同。
2010年4月7日,原告方去拿钥匙时,经办该项业务的第二被告拿了“602”号房钥匙给原告,原告持“602”号房钥匙找到“602”号房。此后,原告便对该房进行了地板等装修。直到第三人要求二被告交钥匙时约三个月后才发现交错了钥匙,原因是在A单元6楼三套房装门后,标签贴错了,错把601号房与602号房对调了,以致发生上述错误。
事情发生后,原告便停止了装修,但就已装修部分及订做的室内门、橱柜等损失,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协商过程中就原告的损失,原告与第二被告的监事邓志勇已经核定,但总损失表中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江只认可划线以上部分,共计29055元;划线以下为原告向南昌厂家订做组合厨一套订金6000元,向新干佳禾门商家订做佳禾门一套,付预付款500元,总货款2940元。第三人订购了该单元601号房。庭审后,审判人员及原、被告到601号房实地勘察,第三人就原告已装修部分表示可留用部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到期要交付房屋时,第一被告将交付义务委托给了第二被告,但第二被告由于工作中的重大过错把原告与第三人的房子门牌号贴反导致交付房钥匙时错把第三人的房子交付给了原告。为此,导致原告对“602”号进行装修的损失应由第二被告负全部责任,第一被告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损失可按照原告与第二被告核定的损失清单计算划线以上部分为29055元,划线以下订做的组合厨和佳禾门未实际提货,可酌情计算两订单的订金和预付款6500元,核定损失为35555元。原告诉请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此说法不妥,房子已交但交错了,应为逾期交房损失,该损失酌定为5000元。第三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但就原告已装修可留用部分为实际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