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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防汛强拆房屋,辩称“村民未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故没违法”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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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以防汛需要为由,确定了39米的河道清障边界线,拆除了边界范围内村民的房屋。村民起诉,拆迁方称,在入户调查时村民没有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在强制清除房屋的时候其也无法证明自己是案涉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故拆迁方未对村民下达清障令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村民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其最后能否获得赔偿?今天,京平律师跟大家解读这个案件。

 

2018年9月,为保障安全渡汛,拆迁方拟对辖区内河道两岸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拆迁方确定39米的河道清障边界线,并标注了在该河段应拆除的44户房屋界线。在向部分房屋所有权人分别下达清障令后,拆迁方对房屋进行了清除,其中包括孙先生已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孙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拆迁方强制清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xx万元。

 

法院认为,因拆迁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河道管理范围、河道所有权归属及与周边集体土地的界线,孙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清除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及河道管理范围的边界,因此无法确定强制清除行为是否给孙先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亦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所以没有支持孙先生的赔偿请求。法院建议应当在拆迁方确定其河道管理范围及河道与集体土地的界线后,孙先生另案主张权利。


故一审法院判决:拆迁方强制清除孙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孙先生的赔偿请求。

 

孙先生、拆迁方均不服,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拆迁方称,一审法院“被告对原告房屋是否在河道范围内未进行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在入户调查时孙先生没有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在强制清除房屋的时候其也无法证明自己是案涉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故拆迁方未对孙先生下达清障令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拆迁方在河道管理范围确定后未设立界限标志,并向社会公告,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对孙先生下达清障令,又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迁方径行拆除案涉房屋,剥夺了孙先生陈述、申辩等权利,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对一审法院以“清除行为是否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孙先生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孙先生赔偿请求的判决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因一审法院已经告知孙先生可就赔偿请求另诉,法院在另诉中,应当实体审理孙先生的赔偿请求,以确定房屋的性质、具体的损失范围和标准,并作出实体裁判。

 

对于该案,京平律师认为,案涉房屋建于拆迁方确立该区域河道管理范围之前,拆迁方于之后划定界限并迳行清除案涉房屋行为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其应对违反法定程序清除孙先生房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孙先生因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后续获得补偿的标准,审法院认为“另诉法院应作出实体裁判”。可以说,孙先生的该权益通过诉讼获得了保障。


“拆迁户在维权时,可能会遇到各种辩解,我们只要掌握好证据,在诉讼中就会获得有利的支持。”该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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