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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新基建已到来!农民必须知道的“宅基地”那些事儿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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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央20天4次部署的新基建火了,涉及5G 基站建设、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七大领域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正在成为热点。


譬如,为探讨如何利用数字化的手段推动宅基地的信息化建设,使其成为农村经济增长的新引擎,3月13日,华为和神州信息共同举办了“农村宅基地信息化研讨会”,致力于共推农业农村数字化,加速乡村实现智慧转型。


可以说,在很多领域,新基建的硬仗已经打响。


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是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土地基础,对农民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这场涉及宅基地信息化建设的5G新基建浪潮之中,为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京平律师就与宅基地申请、一户一宅、宅基地买卖、宅基地征收补偿等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宅基地申请

2019年12月23日,农村农业部和自然资源部下达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详细规定了宅基地的申请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将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报送乡镇政府。


(4)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合审查结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可以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上述(2)(3)的工作由村级组织完成。


2、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是以“一户一宅”为原则的,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一些现实因素,经常会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其中,只有一部分“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例如:


(1)符合当地的分户建房条件,但是未分户而另行建房形成的一户多宅。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合法买卖宅基地形成的一户多宅。


(3)虽有多个宅基地,但是宅基地面积总和符合标准的一户多宅。


(4)因房屋的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


(5)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


3、宅基地买卖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农业农村部在随后制定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宅基地和住宅,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时,需要签订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由此可见,宅基地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入市,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是不可以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4、宅基地征收补偿

如果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其补偿方式有三种:


(1)有条件的,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用于重建房屋,另外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价。


(2)纯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一般是宅基地地价+房屋重建成本价+装修装饰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宅基地地价,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房屋重建成本价即现在、当下重新建造同等面积、结构的房屋所需要的费用。


(3)房屋置换: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征收方应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安置房面积至少1:1的比例进行置换。


新的时代,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浪潮之下,5G 基站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场伟大的变革当中,农村宅基地的信息化建设对于推进农业农村数字化、加速乡村实现智慧转型具有重要作用。期间,我们农民如果遇到宅基地方面的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将有利于您及时解决问题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赵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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