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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心态与案件处理

作者:匡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8 浏览量:0

一、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夫妻双方的几种心理特点。

夫妻双方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婚姻问题,就意味着双方在结束婚姻这个问题上或财产、或子女抚养权、又或者还存在情感纠葛存,总之有较为严重的分歧,不得不通过法庭来解决争端。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被告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通常被告对结束或者继续维系婚姻的期许关系到原告采取何种诉讼策略。

起诉离婚通常存在心态一摆脱心态。原告提起诉讼通常是为了解决现存婚姻给自已造成的精神上,与肉体上的痛苦,而寻求解脱,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婆媳关系长期不和,且配偶长期未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或未站在有利于维系婚姻存续的立场来处理婆媳关系,而导致离婚;2、对方有赌赙等恶习,使家庭经济陷入严重困境,且无希望改善,为摆脱经济窘境,而导致离婚;3、因婚前缺乏了解而无感情基础,婚后和双方性格不合而摆脱没有感情的婚姻,故导致离婚;4、夫妻双方严重缺乏信任,怀疑心理或因第三者插足,而摆脱没有排他性性爱特征,而导致离婚;5、对方夫权思想严重或女方性格要强,常常伴随有家暴、家庭软暴力,而导致离婚。

起诉离婚通常存在心态二追求心理。其诉讼心理是为了通过摆脱现存婚姻,片面追求“完美”和“理想”的婚姻。主要有下列几类,1、因追求完美的感情,存在第三者插足而追求与第三者结婚,2、因自身的能力职务提升,认为现伴侣无法与自己门当户对,与现伴侣脱离的阶层;3、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因对方不育或生女孩而追求,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4、对方被判刑、有同性倾向而摆脱缺乏性爱追求完美的婚姻;5、对方有生理缺陷或性生活不协调而摆脱损伤性爱特征追求完美性性爱的婚姻。

审判实践中,原告的诉讼心理不可能是单一的,常常会出现几种甚至不同类型的诉讼心理交织在一起的现象。如因对方被判刑而引起的离婚,原告除了具有摆脱缺乏性爱婚姻心理外,由于对方被判刑可能影响家庭经济状况,原告还可能具有摆脱经济贫困的婚姻心理,与此相应会出现追求完美性爱,经济实惠型婚姻的心理。

相对于原告的心理特征,被告的心理特征是比较复杂的,大致有下列几类;

1、对立心理,甚至有报复心理。表现在对离婚态度上是明知夫妻和好无望,但也绝不能让原告称心如意。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目的是报复原告。集中在第三者插足、地位变化引起的离婚案件中。

2、 自尊心理。表现在离婚态度上是怕离了婚,丢了自己的面子。因此提出各种各样的借口不同意离婚。这种类型要集中在夫权思想严重、性情粗暴的离婚案中。

3、凑合心理。表现在离婚态度上是不问意离婚。其原因是对离婚有顾虑,有的考虑到子女利益,有的考虑到自身缺点或年龄较大,再婚不易,或者考虑到对方经济优越,离异后影响经济生活,有的妇女考虑从一而终的封建传统思想。这主要集中在被告有生理病患,被判刑被劳教而引起的离婚案中。

4、悔恨心理。他们往往有这样那样的过错,原告起诉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痛悔莫及。诉讼中,被告—般能主动认错,请求原告给予一次悔过的机会。也有的希望好来好散。通过调解,夫妻和好可能性大,即使离婚的,比例也大。

5、自卑心理,也称自抛自弃心理。发现在对离婚态度上一般是同意离婚,但不坚决。同意离婚的原因有三;一是自已有重大过错,觉得不可原谅,二是对方有重大过错,感到不可挽救,与其共同生活没意思;三是感到对方条件太高,自已与对方门不当户不对,差距太大。有强烈自卑心理,集中在第三者插足,地位悬殊引起的离婚案中。

二、诉讼中的处理。

在诉讼中,判决离婚的裁判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一方被宣告失踪,而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是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是1-5项情形,通常判决争议不大,夫妻双方焦点问题主要围绕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争夺。

子女抚养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女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进行判决。根据这一规定,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指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解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财产处理问题。法律规定1、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2、法院判决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入、生产经营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妻子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离婚后,一旦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妻子往往无法再进行有效公平的分割,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当侵害。在广大农村社会,根据人们的普通观念以及一些习俗,往往认为离了婚的女人是不能再到夫家分割财产,这些偏见以及陋习也极大的妨害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加上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诉讼等方面也增加了难度,也一定程度上困扰了妇女权益的伸张。针对现实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公平合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依法分割夫妻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此外,婚姻法律规范中确立的男女平等、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生活等内容,也可以成为正确处理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原则。

综上:离婚案件的办理要详细询问当事人在婚姻中的各种细节,有针对性的结合法律规定,制定诉讼策略增加调解离婚的概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兵法云,不站而屈人之兵为上策,在诉讼中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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