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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造成两人轻伤,怎么量刑?

作者:张伟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9 浏览量:0

寻衅滋事造成两人轻伤,怎么量刑?


杭州刑事案件律师张伟丽进行解答:


(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律师不仅能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权衡利弊,“诊断”出矛盾的要害,使你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还可以按照法律的程序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在打官司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例如:

律师能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为打官司作充分的准备;

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可以全面了解案情;

律师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使法官从辩护中了解到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意见;

律师能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能抓住重点。

有一个问题,在这里必须说明一下,不少人认为,在法庭上,律师是一种摆设,最后还是法官说了算。这种想法有一定的片面性。主要是这些人没有正确认识律师的作用,按照以前“纠问式”的审理模式,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并不明显。法院审判改革为“辩论式”庭审模式以后,每一个证据都要在法庭上质证,每一个事实都要在法庭上核实,大大地减少了法官的主观性。应当说,一个优秀的律师,如果案情分析透彻,熟悉相关的法律,能抓住要害,法官也是不敢随意下判的。

另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是,只要有理,请不请律师都行,其实也不然。

打官司是一种非常专业的工作,程序性很强,每一场官司涉及大量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一个人都能够对这全部的法规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是不可能的。只有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律师才能摸清其中的环节,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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