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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返还的代理词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3-19 浏览量: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为履行代理人的工作职责,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确定

本案庭审过程中,已经明确原被告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一打款的真实意图是为了挽救婚姻,帮助二被告不因存在债务而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被告一占有该笔资金可用于偿还债务,也可以用于贴补生活,原告虽对二被告对外举债的事实知情,但原告给被告一打款时并非为了债务清偿,原告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也没有任何债务需要清偿。

原告作为二被告的长辈,出于挽救婚姻支付的款项不宜认定为道德义务的给付。按照体系解释,一般应将道德义务的给付应限缩理解为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给付,但本案中原告的给付是一时性的,目的在于帮助二被告度过难关。

被告一在庭审中称该笔款项系对被告二的赠与,难以认可。首先,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原告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被告一而并非被告二;其次,原告基于亲情关系虽未在付款时要求二被告出具欠条,但同时也未明确其支付该笔款项系赠与,被告一主张“存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特定地赠与给被告二”、“已经完成了赠与的程序”均缺乏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一应当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原告支付给被告一的款项系赠与法律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关于被告一举证的银行交易明细,无法证明是按照被告二的要求替被告二偿还房贷的事实,且房屋抵押合同是由被告一、二共同签名的。

综上所述,二被告均为的得利人的事实清楚,其获取该笔款项缺乏法律根据,由于二被告已经离婚,其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利益,应当予返还。

即便认定案涉款项是原告对两被告的赠与,原告也是为了维持两被告的婚姻关系而作出附条件的赠与,现两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的目的未实现,故两被告也应当予以返还案涉款项。

二、关于被告一(XXX)对外投资失败的补充说明

庭审中,被告一称对于证据一没有关联性的陈述原告不认可。被告一在庭审中称被告二涉及多项诉讼、签订抵押的合同是用于被告二个人投资可能涉嫌虚假陈述,需要被告一进一步补充证据予以释明。

庭审结束后,原告查询了“无锡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餐饮”)、“无锡XX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网络”)的工商内档以及“XXX(暂定)第一次股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详见附件)。

从会议纪要的具体内容来看,被告二系会议记录人员,被告一系该公司的股东,出资80万元,占股32%,负责财务支出审核,由被告一在落款处签字确认。

从XX餐饮、XX网络的工商内档可以看出,被告一系前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均为32%。

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对外投资人均系被告一,其多次与他人合作开公司,因而原告支付给被告一的款项可能用于偿还贷款,也可能用于投资经营,其真实的用途原告并不明确,但仅从现有的被告一还款记录来看,其还款的金额和时间与原告打款的时间存在高度重合,二被告庭审时的均表示该笔款项就是用于偿还房贷。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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