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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8条规则

来源:刘建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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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扣除的中介服务费用,实际为规避法定利率上限而设置,应当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支付该中介费的约定应当无效,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该费用不计入借款本金;

  2. 提供借款后立即要求支付利息属于变相预先扣除利息;

  3. 贷款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手续费,视为预先扣除利息;

  4. 借款人于贷款全额发放当日即另行收取利息的,借款本金应以贷款人当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5.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 借款人在出借人发放借款同期返还的部分款项可认定为预先扣除的利息;

  7. 借贷双方约定预先扣除综合费,借款本金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

  8. 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存在预扣利息,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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