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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7条裁判规则

来源:刘建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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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产企业的变电设施等固定设施属于不动产范畴,出卖人不得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实现取回权;

  2. 当事人依约取回所有权保留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出卖人可行使取回权占有标的物;

  4.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又经出卖人同意将标的物抵押贷款,贷款未还清的,出卖人不可主张返还标的物;

  5. 买受人处分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让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所有权且依法不需登记的,标的物所有权归受让人所有;

  6. 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未依约支付款项并将标的物登记在不构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名下,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7. 买受人的破产管理人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付款不足法定标准,出卖人可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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