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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租赁权的裁判规则5条

来源:刘建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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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无权以在先租赁权阻却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2. 金融机构“贷新还旧”成立新的抵押权,新的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租赁关系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

  3. 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

  4. 多份租赁合同情况下,案外人仅可基于抵押权设立前成立的租赁关系对抗抵押权的执行;

  5.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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