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长春律师 > 张田超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误工费如何认定?

作者:张田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量:0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司法实务中,法律上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简称为误工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前提,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致使其存在收入实际减少的实际情况。而认定误工费金额,应根据其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一般以不超过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限为宜

2、收入状况的判断: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在具体案件中,主张误工费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事发前平均月收入及事发后收入减少的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工资条、银行流水、工资签收凭证、从业资格证等可以反映受害人实际收入情况的证据材料。查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水平、事故发生后的收入情况,然后再根据误工时间计算出受害人实际减少的误工费金额。


张田超律师

张田超律师

服务地区: 吉林

服务时间:08:3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155-4366-006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