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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作者:张田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7 浏览量:0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中的相关条文,对各类高度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致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另外,《民用航空法》也有相关条文对此进行规制。现结合《民法典》、《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对在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索赔主体

1、罹难者的近亲属、机上受伤人员

民用航空事故罹难者的近亲属是索赔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可是,上述法律只是规定了近亲属为请求权人,而没有规定顺位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还是应当按照《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顺位的规定,并参照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划分顺位:将罹难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赔偿权利人;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此外,民用航空事故受伤的机上人员,自不必说,是索赔主体。

 

2、地面、水面受害人

因航空事故导致地面、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二、归责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民用航空器致害的民事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严格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外,不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都应当进行赔偿。

此种情况下,承运人的免责事由: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在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如法律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免责事由还有其他规定的,不在这里赘述。

 

三、赔偿限额

民用航空事故的相关赔偿项目和金额,应当按照《民法典》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赔偿是有限额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2006年国务院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以上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另外,对于赔偿责任限额问题,《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但是不妨碍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

 

需要特别说明的两点:

第一、上述限额的含义是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有权拒绝超过上述限额的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不可以主动超过上述限额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承运人是可以主动超过该限额进行赔偿给付的。在以往的民用航空事故中,实际赔偿的金额往往大于上述限额。

第二、在民用航空事故前,如购买了航空意外险或者相关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赔付与承运人的赔偿原则上可兼得。

 

四、结语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任何赔偿都无法让生命复生,也无法抹去罹难者家属巨大的内心伤痛。因此,要将民用航空运输安全问题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更加重视民用航空器安全问题,“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毕竟法律的规定和承运人的事后赔偿对于鲜活的生命而言,总是显得不足和暗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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