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刘礼平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合同终止保密义务包括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2-14 浏览量:0

  一、合同终止保密义务包括

  合同终止保密义务包括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二、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解除;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互相抵销或者归于一人;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债务人已经将标的物提存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合同终止如何恢复

  如果终止的原因消失,终止的合同会恢复。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由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刘礼平律师

刘礼平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

136-8254-952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