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刘礼平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买到了4S店里的抵押车,还能要回来车辆合格证吗?

作者:刘礼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9 浏览量:0

案例改编:Z先生在4S店看中一款轿车,在支付了购买轿车的价款后将车辆提走。4S店当场未交付车辆合格证,但承诺会在5天内将车辆合格证交付给Z先生。但10天过去了,4S店仍未依约支付。后来Z先生了解到,4S店为了资金周转需要,将该车辆抵押向B银行用以担保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银行也就案涉车辆合格证进行了监管质押,车辆及其他手续实际由4S店管控。但是,车辆抵押给银行、车辆合格证被银行管控的事实,Z先生在买车时并不知情,4S店也没有如实告知,Z先生觉得很生气,于是将4S店和B银行告上法院,要求B银行交付车辆合格证。但B银行认为,其对车辆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对车辆合格证进行管控是正常行为。


那么,Z先生的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规定。


条文解读:按照本条规定,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买受人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了抵押财产,即出卖人出卖抵押财产是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买受人既可以是在存货融资中,买受出卖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设定担保的存货的人,也可以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买受人取得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通常销售的动产,而出卖人也一般以销售该类动产为业。第二,买受人必须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在判断买受人支付价款是否合理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第三,买受人已取得抵押财产,即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已通过交付转让给买受人。具备这三个条件,无论该动产抵押是否登记,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即买受人可以取得买受的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并且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


在本案中,Z先生在购买案涉车辆时不仅不知情车辆办理了抵押,而且支付了价款并将车提走,其符合“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的构成要件,因此,B银行虽然已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在这种情况下,其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Z先生,Z先生事实上已经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他就可以要求B银行返还车辆合格证。因此,法院会支持Z先生的请求,判决B银行交付车辆合格证。B银行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则应当向4S店进行主张,如要求4S店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等。


对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保护,物权法在第189条规定,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半成品、产品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物权法规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保护只限于在浮动抵押的情形,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因为:浮动抵押是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抵押财产,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抵押,又不让抵押人处分该财产,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了。特别是浮动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库存产成品,这些动产经常处于流动过程中,既然法律允许浮动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且不必通知抵押权人,那么对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否则,所有动产的买受人为避免买受在每次交易前都必须查阅登记资料 来看该货物上是否设有浮动抵押,这样将使动产交易活动变得极其滞重,也让动产以占有作为权利外观的一般规则受到冲击,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在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过程中,将物权法中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的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的保护规则上升为动产抵押权的一般规则,适用于一般的动产抵押以及浮动抵押情形。

 


刘礼平律师

刘礼平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

136-8254-952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