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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发生的交通事故,老板要赔偿吗?
作者:刘礼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9 浏览量:0
“私车公用”既包括老板将自已私车给员工使用,也包括员工将自已的私家车用于公务。“私车公用”现象在很多公司中普遍存在,但也常常引起争议。
基本案情:
尤老板将自己的摩托车及车钥匙放在工人宿舍给给员工免费使用,工人潘某在使用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尤老板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
本案中,潘某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尤某将未定期进行年检,也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停放在其为潘某租赁的房屋内,并将车钥匙放在房间里,并未尽到对车辆安全保管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本院依法认定尤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此外,因二轮摩托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尤某系该车辆的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与侵权人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因潘某系驾驶机动车在下班时间去买菜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要求尤某作为雇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