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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的财产还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来源:盈科王雨昕团队发布时间:2023-02-06浏览量:0

  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用心经营才能够长久,面对感情的破碎实在无法继续下去尽早离婚是一种解脱,可以选择协商离婚,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离婚。那么起诉离婚后的财产还属不属于共同财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起诉离婚后的财产还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起诉离婚之后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只要还没有判决准予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的,在此期间的财产都算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一)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二)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三)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四)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五)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六)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七)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八)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九)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十)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三、离婚后不属于共同财产是什么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各自的财产以及另外夫妻中的个人特有财产法律认定为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注:以上内容由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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