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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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解除,你有依据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量:0
赵某在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后勤,员工月度累计旷工或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含)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2020年3月27日,甲公司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赵某发出《培训通知》,赵某未按《培训通知》要求按时到培训地点参加培训。同年4月1日,甲公司向赵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通过短信通知赵某,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解除与赵某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赵某办理离职及交接手续。
赵某认为自身权益被侵害,通过网络途径找到本律师。在本律师的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甲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参加培训系员工的义务,也是员工的福利,其性质不同于正常工作。甲公司单方通知员工到外地进行培训,且不允许员工请假,未参加培训即按旷工处理。需要有经员工签字的公司规章制度作为依托。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均没有规定员工未参加培训可以按旷工处理,因此,甲公司以赵某未参加培训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单方通知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最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支持了赵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