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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请求”所涉计算方法大汇总(三)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2-24 浏览量:0
上篇文章说到劳动争议中常见的计算方式,本篇文章就其继续进行讨论。
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倍。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代通金)计算基数: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3、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例如,新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送了入职通知书,并注明了工资标准,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后方可入职,但原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的,具体损失可参考新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工资标准X劳动者因原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相关证明被耽误入职的期间。
4、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等。
5、因规章制度违法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6、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的“本人工资”的确定方法: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只有在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存在本人工资,且本人工资与工伤保费缴费数额挂钩。
(2)本人工资不等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本人工资,就会使得工伤职工应得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待遇之间产生差额,这个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
(3)工伤保险基金在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将本人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300%为基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本人工资处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则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会作出工伤待遇审核表,依据该审核表,结合自身的工伤级别及对应标准,可以计算出本人工资。比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万元,七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助月数为13个月,二者相除的结果为7692.31元/月(10万元÷13个月);如果该7692.31元处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则该金额即为本人工资。
(5)在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则不存在缴费工资,进而也不存在本人工资,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职工的实际工资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300%相比较而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即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300%为基数计算;实际工资处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的,则按实际工资为基数计算。
7、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
8、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地具体规定,可查询当地标准。
9、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各地具体规定,可查询当地标准。
10、工伤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安装和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11、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
1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按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
13、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按月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部分地区另有规定,注意查询当地规定)。
1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伤残等级对应的支付月数(一级至十级对应的月数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15、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系数(一级至六级的系数分别为:90%、85%、80%、75%、70%、60%)×时长(月数)。
1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计算。
1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计算。
18、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9、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时长(月数)。
2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