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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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之经济补偿能否被支持?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量:0
2019年4月,范某至某电子公司从事车间工作。2021年5月,范某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21年10月15日,范某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范某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其经济补偿金。该公司通过网络途径找到本律师。本律师认为,范某2021年5月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某公司工作,双方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范某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但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双方就此亦无约定。最终经仲裁及人民法院审理对范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均未予支持。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有一定的特殊性。特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范某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在此时间段内,首先在范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某公司无需对其支付经济补偿。其后的特殊劳动关系期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某公司也无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故如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行为,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此外,某公司在范某退休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范某可就其相关养老损失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