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喜律师

马立喜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

绑架罪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来源:马立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7
人浏览

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有三种情形:
一是在绑架过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杀死被绑架人;
二是绑架行为实施后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杀害被绑架人;
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杀害被绑架人。
对于行为已勒索到财物或者已满足不法要求后释放人质时,为了灭口或出于其他目的杀害被绑架的,是否属于上述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此种情形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数罪并罚;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根据刑法理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虽然在理论上应以数罪论处,但是由于在绑架中常常伴随着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而且刑法对绑架罪规定的法定刑高于故意杀人罪。这样将故意杀人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有利诉讼。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对发生在犯罪既隧后或者发生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内容由马立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立喜律师咨询。
马立喜律师
马立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23层(整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立喜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01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23层(整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