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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2-13 浏览量:0

  一、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情形是债务人可以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或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等情况下,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允许抵销的债务;

  4.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当事人同意,也可抵销。

  三、对债务人来说次债务人的效力如何

  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为限。

  如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成立,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以债务人、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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