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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可以离婚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1-20 浏览量:0
一、案情摘要
(一)争议焦点
1、夫妻的矛盾是否导致感情破裂?
2、法院是否应该判决离婚?
(二)案件回顾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侯先生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2020年7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后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张女士与被告侯先生离婚。自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持续分居。
二、案件解析
(一)解决方式
原告于2022年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张女士与被告侯先生离婚。
(二)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在2020年7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能缓和,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二人均系二婚,并且各自带一幼子,婚后经常发生争执。并且自2000年被告买断工龄下岗后,至今一直好逸恶劳,几乎没有工作过,一直由原告一人赚钱养家。所以,原、被告由于感情基础差,加之结婚之初因各自幼子原因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不在,这些年来虽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却一直各人过各人的生活,双方平时无任何交流。原告由于与被告长期的感情不和,但一直顾及本来就是二婚迟迟未提出离婚,导致原告患有多种疾病,常年吃药不堪重负。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自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分居已经超过一年,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侯先生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