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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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与加班如何认定?

来源:张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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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二、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加班是一个法律概念,值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认为,加班与值班有四个区别:

一是工作内容不同。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

二是调整规范不同。加班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并无法律明确规定。

三是报酬待遇不同。加班报酬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直接规定。值班报酬一般由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四是时间限制不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限制,工作强度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当。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值班可以视情况休息,劳动强度不高。

就拿门卫岗位来说,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接听电话、安全保卫等工作,工作地点在门卫室。若门卫室的硬件具备值班时休息的条件,劳动者可以在接听电话、安全保卫等工作外的时间在门卫室休息。劳动者在 8 小时以外的工作,工作强度不高,属于值班,不应认定为加班,亦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范畴。

从全国范围来看,北京、天津、上海等高院的司法指导意见均明确门卫工作性质特殊,8 小时以外的工作不应视为加班。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009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 22 条指出: 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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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红星
  • 执业律所: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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