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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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何认定?

来源:张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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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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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红星
  • 执业律所: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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