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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还能退么?

作者:柴承柱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7 浏览量:0

故事是这样的,家庭贫困的张三已经30岁了,仍是光棍一条,只因家中条件一般为人木讷不善表达,虽然相亲很多次,但均以失败告终。

某天同村的媒人王大嫂又给张三介绍了一个对象,张三对这次相亲不抱任何希望。但没想到的是这次相亲对象李四在交谈中显示的对张三很有好感,有处对象的意愿。

之后张三父母通过媒人了解,李四确实愿意与张三处对象,但是女方要108000的彩礼钱。年世已高的张三父母想尽快为儿子娶妻,尽快家中不宽裕,父母四处举债凑够了彩礼钱。不久之后张三与李四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办理了婚姻登记。

在谈婚期间应女方的要求,张三支付彩礼现金108000元,并给李四购买价值8800元的金手链、金戒指、金项链。举行结婚仪式时,李四的父母给李四陪嫁现金10000元。

婚后,张三李四夫妻感情一般,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口、打架。婚后的第一年,张三因某些李四婚前的事情经常殴打李四,李四为此多次离家出走至新疆、内蒙古、四川等地,每次出走一月左右。

后张三、李四经双方父母多次说和未果,二人最终在结婚之后的一年零一个月选择以离婚收场。

    离婚后,张三起诉李四至法院,要求李四退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李四谈婚及结婚时给付被告的彩礼都是张三及父母向他人所借,另外张三一家属扶贫户。

最终法院判决李四向张三退还了64800元的彩礼及首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注:根据查询的裁判文书网案例显示,离婚后索要彩礼,法院判决男方胜诉的,均为确有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否则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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