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将临时股东会写成“临死股东会”,实在不应该。
来源:易高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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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三点看法。
一、这个错误虽然是一个笔误,不是专业错误。但是对律师和律所的影响,绝对不亚于专业错误,称得上“致命的小错误”。
二、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每个一个人,每一个组织都可能犯错。关键要建立起防范错误的机制,确保万无一失。我认为我们律师界应该向优秀的同行(法院)学习,学习他们先进的文书校对制度和经验。正式文书在发布之前,应当经过一校、二校、三校。
三、以前在企业任职的时候,我就提出过合同等文书是企业对外交往的载体,是企业的形象所在。因此合同评审,不仅要注重审查合同的内在质量,还要注意审查合同外在质量。律师文书则是律师工作之载体,也是律师形象所在,不仅要论证好专业问题。还要注重文书外在质量,是否有错别字,标点符号用法是否有误,文法是否符合语言规范等都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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