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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答辩状

来源:王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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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离婚财产时,可能有的人对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还不是那么的了解,双方就容易在这方面发生争执。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答辩状?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人: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答辩人:XX,女,汉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4年03月11日签定的离婚协议已生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慎重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年月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兰考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财产。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离婚协议书时,都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存在。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多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的处分,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当负责。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二)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列的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依法不应该分割。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答辩人在起诉状所列的位于兰考县xxxxxxxx胡同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于兰考县xxxxx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辩人父母用毕生的积蓄加负债所建起的,所有权处分权均归答辩人父母所有。不应该作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财产分割。

  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拖拉机、摩托车、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都是答辩人的父母所购置用于生产生活的,并且这些财产一直都是有答辩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适用,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如果这些财产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话,当时在签定离婚协议时,被答辩人就会提出来对这些财产的分割。被答辩人当时不提出来分割就知道这些财产不是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共同所有的。

  (三)被答辩人诉称的土地承包经营的事实不实。

  答辩人所在的家庭在1999年土地承包分得土地人均是2.35亩,并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分的2.5亩集体土地。在2014年流转给森源光伏发电项目每人平均1.35亩,剩余的1亩在谷营乡xxx西未被流转。并且该土地流转补偿款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称的答辩人所违法领取的,答辩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以上答辩意见供贵院审理时采纳。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二、离婚财产纠纷案由确定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其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其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

  其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因以上四种情形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三、离婚财产分割另案处理是否可以

  这种做法一般情况下是不合适的,应当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处理好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因为离婚案件是一种很特殊的案件,是复合诉,就是说一个案件处理三个问题: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这三个,法院都应当主动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二)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三)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五)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六)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八)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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