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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的见证人有何规定?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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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保证人、见证人等其他关联人参与,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

  合同见证是民间常用的一种方法,主要是约束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需冠以“见证人”字样。民间借贷的见证人负法律责任,但是见证人的法律责任是作为证人的责任,仅仅起在场证明的作用,因此对债务人的债务赔偿不负责任。

  律师补充:

  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与见证人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截然不同。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见证人签字时,一定要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切勿不写“见证人”的前缀就签名。虽然新规有保护不知情见证人的法条,但是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或者根据其他事实情况推定无法证明是见证人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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