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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之管辖法院如何定?

来源:王雨露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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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言道:“衰兰送客咸阳道,天若有情天亦老。”人终有一别,无非相伴到老,面临生死之别,又或是半路无缘,面临分离之别。小云和小俊便是如此,恋爱时轰轰烈烈,结婚时柴米油盐,最后落得对簿公堂的境地。丝毫没有诉讼经验的小云前来咨询我,欲求诉讼的她该如何开启诉讼第一步,确定管辖法院,今天就管辖法院这一问题,为大家一一道来面对不同情形,我们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问题一:



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由此引申若原告想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一方可提供1.居住证(至起诉时有效且连续居住满一年);2居住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3.登记信息【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建议查一下全称)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登记信息记录】;各证据间相互印证经常居住地,共同达成证明目的。




问题二:



若原告或原、被告均离开户籍所在地,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若被告一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可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就表明,如果可以证明被告存在经常居住地,可以选择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亦可以选择原告户籍所在地管辖。



倘若原、被告均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情况应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离开户籍所在地后没有连续居住超一年的地方),原告得到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问题三:



若被告正处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性措施期间或原、被告均处于该期间,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若被告正处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性措施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收容教育、收入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若原、被告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性措施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八条规定,需要区分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期限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原、被告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户籍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一方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四:



若被告系军人身份或原、被告均为军人,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若被告系军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废止,若被告系军人,不再适用原先所规定的特殊管辖,现适用一般管辖法律规定,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



若原、被告均系军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原、被告均为军人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问题五:



若在离婚协议上约定管辖法院,离婚后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管辖,我们应区别对待。



对于涉及人身关系条款(如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条款),是不适用于约定管辖的,即使约定也属无效,应适用一般管辖法律规定,不应向约定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条款(例如约定不动产的归属;约定一方交付折价款、存款等)的管辖约定是有效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是可以向约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此类纠纷本质上是违约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履行合同纠纷,因此适用离婚协议上所约定的管辖。但对于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分割的房产而引发确权、分割等不动产物权纠纷,并不属于协议条款,不受约定管辖条款的约束,因此该部分纠纷可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管辖,想要成功迈出第一步也并非如此容易,必要时在立案起诉时咨询专业律师,帮助您少走弯路,避免因管辖问题消耗时间,徒增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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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雨露律师团队
  • 执业律所:湖南美家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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