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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赠与的界定标准
作者:刘瑾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浏览量:0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于给付的彩礼,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给付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等规定,对于赠与的财物,在财产转移之后,如果没有法定事由,给付一方不得撤销赠与。鉴于上述对于彩礼与赠与的不同规定,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关于给付财物性质观点不同而引起的纠纷。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彩礼与赠与的区别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关于彩礼与赠与的界定,是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关键问题。
结合相关实践,笔者认为,关于彩礼与赠与的界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要考虑当事人生活的当地有无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没有该习俗,则一方给付的财物应当认定为赠与性质为宜;第二,要考虑给付时间,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给付彩礼一般发生于双方订婚之时。如果一方给付财物时,双方没有订婚,结合相关证据也无法推定双方有订婚的意图,则将给付的财物认定为赠与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