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主被侵犯肖像权用于商品宣传,法院仅判了赔偿1000元!
广州网络侵权成本太低 惩罚力度不够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网络侵权日益频繁,很多人的照片或视频莫名奇妙被用于商业活动,当事人联系平台下架视频,得到的回复竟然是让本人证明自己才是原创。无奈之下,被侵权人只能起诉要求侵权商家下架侵权视频或网站链接。
这类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起诉的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保全费应该都属于合理开支,有正规合同和发票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法院都应该支持,但我研究了广州的司法判例,基本上都难以得到支持,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只支持了1000-5000的赔偿金额,该金额甚至无法涵盖原告的取证费和律师费。
关于这类案件中,法院裁量权存在被滥用的倾向,违背了民法典最初的立法目的,增加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判决金额严重不合理,使得网络侵权成本太低,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也与老百姓心目中的朴素价值观相背离。
【法院判决书意见】
关于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杨某某使用潘某某肖像的情况、案涉商品链接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综合潘某某职业、侵权行为影响范围、杨某某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依法酌定杨某某向潘某某赔偿损失1000元(含合理开支)。 潘某某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