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账号帮助转移网络诈骗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以案说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的行为。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得的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应当正确区分。两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是判处有期徒刑7年、3年,并处罚金。
【案例】旌德县甲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获利的情况下,仍先后在多个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账号之间划转并取现11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导致受害人被骗资金无法追回。经查,被害人乙某在抖音上找人以优惠的价格帮忙充“抖币”被骗200000元,后对方将其拉黑失联。其中,90000元被陈某(另案处理)取现,110000元被陈某转入被告人甲某及其控制的亲属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内,并最终取现交给黄某(另案处理)。案发后,甲某被抓获归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宣判,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而通过多个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账号进行划转并取现,协助转移钱款11000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甲某归案后积极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结合其另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锦宣所 徐让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