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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

来源:梁宇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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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何理解后一款"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

答: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规定的60日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开始计算。

遗赠应属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关于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问题,我们认为,应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作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60日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即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表示;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则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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