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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翻译权与翻译作品的著作权

非原创(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2-07-12 浏览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相关规定,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翻译权是演绎权的一种,即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翻译内容需要忠于原著,同时需要翻译者运用另一种语言技巧等将原著内容和“内核”表现出来,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翻译相关作品构成侵权。

       关于翻译权本身不难理解的,同汇编权一样,我们依然重点说一下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未经原著著作权人授权翻译的翻译作品依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翻译者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翻译相关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但是此时作为具有“独创性”的二次作品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当有人未经授权使用翻译作品时,构成侵权,翻译者可以主张相关权利。

      比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孙某某与***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未提交其在再创作过程中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属于著作权法理论上的“非法演绎作品”,但非法演绎作品是新作品,除原作品的独创性外,还包括了再创作过程中形成的独创性作品。当非法演绎作品遭受侵权时,应当允许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侵权之诉并获得赔偿,以保护其独创性劳动。作品内容本身不违法,......对于非法演绎作品应区分其创作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创作过程中的独创性劳动,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制裁下游侵权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该制裁行为也不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提醒:根据判例原文内容,此处“非法演绎作品”我们理解为“未经许可演绎”便可,无需过度解读)

      二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翻译人享有。孙某某翻译了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已经形成演绎作品,孙某某应当享有著作权。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孙某某的翻译作品没有违反宪法和法律,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依法应该受到该法的保护,孙某某对于对该演绎作品仍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翻译作品需要忠实于原著内容,当相关作品授权同一语种不同的译者翻译时,可能会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此时,如何认定不同翻译作品之间抄袭问题?

      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判决的陈某某、胡某、***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为翻译作品,根据翻译工作的一般规律,虽然翻译会受到原著的文字及文意的限制,但翻译不是机械地找出与原著文字一一对应的中文词句。对于同样的原著,不同的翻译者会根据自己对原著的理解,选择不同的中文词句和表达方式,有很大的选择、判断、再创作的空间。不能因为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图书均翻译自原著就默认可以构成雷同。本案中,将被控侵权故事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二者故事名称、故事中人名、地名及大量表述语言相同或高度近似,已经超过适当引用的程度。且近似部分属于涉案作品作者独立选择、判断、再创作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并非属于公有领域素材,故二者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加之,陈来元、胡明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作品已经经过多次出版,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图书作者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可见,判定同一语种不同的译者翻译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最重要是看二次作品本身“独创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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