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来源:贺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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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起诉称:某职工自2016年5月1日入职公司,公司给予其5%的股权分红权利,并约定其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不得经营竞争性商业活动。但该职工自营竞争性公司,请求判令职工向公司返还股权分红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南沙法院认为,
(1)公司提交的《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及其陈述表明,职工是基于其工作表现获得激励股权,但仅享有其中分红权,不享有重大决策参与权、管理者选择权等权利,也不得出售或转让股权,故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
(2)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系根据职工的工作考核情况计付具体分红款,可见该分红奖励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产生,属于附加劳动报酬。
(3)公司诉请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应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因此,股权激励如属于劳动报酬,则应当经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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