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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与女友共同购车,分手后可以索回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2-16 浏览量:0

恋爱期间为另一方购买物品所花的钱,是赠与还是另一方的借款?


陈某和曲某于2014年相恋,2017年开始一起在陕西省西安市生活。2017年7月,两人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登记在曲某名下,由陈某支付首付款3万元,以曲某名义贷款7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月还款2095.88元。

其间,陈某开通了自动转账功能,每月向曲某转账2100元用于偿还贷款。2018年5月,陈某搬离了二人共同居住的住所,并向曲某提出分手。

陈某称恋爱期间买的小轿车,自分手后的贷款其将不再负担,但因未及时解除自动转账,2018年6月及7月的贷款仍由陈某转账至曲某账户。


2018年8月,曲某身亡。之后,陈某和曲某的父母就购买小轿车已支付钱款的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2022年,陈某将曲某的父母起诉至天山区法院,要求曲某父母归还他已支付的购车款5万余元。


曲某的父母称,陈某所述与事实不符,购买小轿车支付的钱款系二人恋爱期间陈某对曲某的赠与,女儿生前并没有提出向陈某借钱购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一方为了培养感情而出资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

本案中,陈某确实支付了车辆的首付款,并偿还了12个月的贷款,但陈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曲某曾表达过借钱购车的意愿

结合二人恋爱的时间、共同居住的情况、车辆的价值及陈某的收入情况,车辆登记在曲某名下并以曲某名义偿还贷款,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陈某主张返还此阶段的购车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后,陈某自动转账的4200元,因双方已不存在恋爱关系,缺乏赠与的基础,对于此阶段的购车款,曲某的父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给付。最终,法院判决曲某父母返还陈某4200元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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