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国律师

杨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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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产权作抵押担保,担保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来源:杨鹏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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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产权作抵押担保,担保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本文由四川成都市杨鹏国律师整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案 情:《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乙方(债务人)向甲方(债权人)借款8000万元,丙方(物权担保人)同意提供位于四川都江堰市XX房屋产权(该房屋尚在建设中)作抵押担保,并约定在该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去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乙方无法偿还该借款,遂甲方将乙方和丙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承担还款义务,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法律分析:

一、  该《借款担保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截止今日,“都江堰市XX广场”工程项目尚未竣工,是停工的烂尾楼,丙方公司没有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无法办理抵押担保。《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提供担保的条件尚未成就,抵押担保合同尚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丙方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因房屋的产权证书尚不存在,丙方公司没有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行为,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特注:如果该房产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抵押义务人故意拒绝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而依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其应当在约定的抵押担保额度内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

三、本案中,因当事人尚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原告的抵押权还没有设立,抵押合同并没有生效。因此丙方依法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87条的规定以房产供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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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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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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