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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来源:桑志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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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被执行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但应符合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

第一,能够证明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第二,能够证明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第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第四,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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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桑志勇
  • 执业律所:北京卓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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