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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非原创(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08-02 浏览量:0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照标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标的的保险。以生命为标的的保险——人寿保险。以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2)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的利益作为标的。利益可以是现有的、期待的、责任(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利益。

  2、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1)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基本原则,投保人是否投保,承保人是否承保都是自愿的。

  (2)只有极少数险种实施强制,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铁路旅客的意外伤害险。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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