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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获不起诉辩护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22-03-19 浏览量:0

建议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A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XX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A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A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充分的了解了案情,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贵院考虑并采纳。

      恳请贵院综合当事人A某的以下情节及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该案的发生,是双方的原因,其中嫌疑人A某(以下简称A某)承担了主要责任,而Z某老人(死者)自身也承担了次要责任。A某之所以撞到人,是因为当时是傍晚,进入该事发路段时阳光突然斜刺到眼睛,对路况突然看不清,而Z某老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未靠路边行走,加之年岁已到88岁,听力、视力、动作的灵敏程度远不如年轻人,外出时又没有家人陪护导致避让不及。

     第二,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有别于故意犯罪,且A某滴酒未沾,情节明显轻于酒后或者醉酒驾驶的交通肇事案。

     第三,A某事发后及时报警等候警察到现场,构成自首。同时A某也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抢救Z某老人,但不幸Z某老人还是因为该交通事故导致了死亡。Z某老人去世后,A某及丈夫一直协助办理丧事,一直到老人安葬入土。

    第四,民事赔偿已经到位,且除了保险赔款外,A某尽己所能给家属补偿了40000元,获得家属谅解。A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100万,事发后所有的民事赔偿,其所投保的车辆保险都够足额赔偿且绰绰有余。在事故责任书下发后,A某积极配合Z某老人的家人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在保险赔款外,A某自愿再行补偿给了Z某老人家属40000元,家属对A某的过失行为均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谅解书里明确表明希望司法机关不要追究A某的刑事责任,如要追究,也恳求司法机关给与最轻的刑事处罚。

      第五,A某是初犯,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虽是外来人员,但多年来一直在当地经营批发家家宜洗衣粉、洗衣液等产品。

      第六,A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对A某从宽处理。

      最后想说的是我们国家正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4月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最高检也正在会同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门等部门共同起草制定《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性措施适用的若干意见》,为此新华社记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进行了采访,该采访中,苗生明厅长也明确,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从细化逮捕条件和逮捕程序、规范和扩大适用取保候审、依法充分适用不起诉、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上述刑事政策影响下,辩护人到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截止到2022年2月15日一年内关于交通肇事罪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布在12309中国检察网有14863件,辩护人将相关网页截屏提交给贵院进行参考,辩护人在14863件不起诉案件中,随机下载了4个不起诉决定书提交给贵院参考,其中14863件案件中,大部分情节都比本案A某的情节更严重。

       综上,希望贵院能够充分考虑本案是过失犯罪,犯罪后投案自首、抢救伤者,以及对民事部分不但进行了法定的赔偿,而且还尽己所能进行了额外的补偿,并获得家属谅解,A某到案后一直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请求贵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体现司法的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让肇事者更好的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让其子女不因父母的刑事案底而影响未来的人生规划。

      以上意见,诚望采纳。


何明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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