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帆景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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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欠缺的情况下,如何鉴定?

来源:江苏建帆景皓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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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证据欠缺的鉴定

5.4.1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或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建筑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鉴定人可通过现场勘测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②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情况下,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其他工程的组

成部分等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③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没有

其他旁证证明该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鉴定人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4.2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现场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

定;

②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确认,鉴定人可作出专业判断,

进行鉴定;

③发包人不认可,该工程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可作出否定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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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太湖东路9号武珞科技园405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江苏建帆景皓
  • 执业律所:江苏建帆景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31320*********66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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