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A合同,实为B合同”的处理
“名为A合同,实为B合同”的处理
这种情形不同于“阴阳合同”,但有相通之处,在此一并说明。
实务中,常见“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等情形。此时各方只签署一份文件,因此并非“阴阳合同”,却存在“名”与“实”的不一致。这包括两种情形:
1.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发生了误解,以为是A合同,且名为A合同,其实合同性质是B合同。
严格来说,此时司法机关应按B合同处理。从合同起草与审查的角度,这是应该避免的情形,属于合同有错误,这会给法律适用带来麻烦。律师应该对合同的类型有准确认识和定性,并选择相应的合同类型(包括标题、表述等)。
2.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意为之,想规避法律适用。
同样地,司法机关也应该按照实际的合同类型来适用法律。
但不排除某些情况下,这种规避能有一定效果(特别是合同类型本身难以区分时)。如果出于种种目的,当事人仍需要这样做,则律师需要提示客户存在的风险,即虽名为A合同,其实还是会被当作B合同处理,这有可能导致处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可能无效,当事人想规避法律适用的目的未必能达到。
总结:
1.“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劳动用工、股权转让等较多领域存在。
2.从法律效力上看,“阴阳合同”一般以“阴合同”为准。
3.涉及“阴阳合同”的审查应注意判断法律效力及法律风险、明确约定以哪份文件为准,律师应注意提示、告知风险。
4.“名为A合同,实为B合同”:如果是误解就应调整类型,如果是规避法律则未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