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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副庭长关于刑事案件量刑的经验

来源:杨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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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华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前言 


如何量刑原本只是刑事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然而,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多数案件都需要由检察官和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进行量刑协商。因此,检察官和辩护人也都越来越关心刑事案件如何量刑这一课题,围绕这一课题,本文主要谈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法律适用,即在刑法修正案频繁出台时,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第二部分是量刑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即对于个案而言是按照什么样的步骤和方法计算刑期,又是按照什么规则确定宣告刑的;第三部分是缓刑的适用,即缓刑适用考量的因素有哪些,哪些情况不宜判处缓刑;第四部分是罚金刑的适用,即某个具体案件究竟判多少数量的罚金比较合适,又要注意哪些问题;第五部分是就量刑过程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分析并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


 第一部分 法律适用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刑法修正时,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生效前的(为方便表述,下文将生效前的法简称旧法、生效后的法简称新法),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分别按照新旧法的规定确定法定刑幅度,然后进行比较,先比较主刑,选该幅度中法定最高刑低的法;如果最高刑相同的,选法定最低刑低的法;如果主刑幅度相同的,比较附加刑,选附加刑轻或有限制的法;如果主刑和附加刑都相同的,比较罪状表述,选缩小范围或有利于被告人的法。


例:旧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设置为两档,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0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而关于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旧法设置为三档,集资诈骗10-30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集资诈骗30-100万元,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集资诈骗1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假定新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三档数额标准分别为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关于集资诈骗罪的两档数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500万元(因相关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为便于说明问题,在此先假定该标准,后续案例也均采用该标准)。张三在刑修十一实施前集资诈骗80万元,新法法定刑为3-7年,旧法法定刑为5-10年,新法的最高刑低,应适用新法;李四在刑修十一实施前集资诈骗1000万元,新法法定刑为7年-无期徒刑,旧法法定刑为10年-无期徒刑,新旧法的最高刑相同,但新法最低刑低,应适用新法;王五在刑修十一实施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元,新法法定刑为3-10年并处罚金,旧法法定刑为3-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新旧法的主刑幅度相同,但旧法的附加刑有限制,应适用旧法。赵六在刑修十一实施前有食品监管渎职行为,新旧法的法定刑相同,但新法的罪状表述降低了入罪门槛,对被告人不利,应适用旧法。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可以分别适用新旧法。既然从旧兼从轻的判断是具体的,需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构成事实判断,那么就会出现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有的适用新法轻,有的适用旧法轻,就会出现不同被告人分别适用新旧法的情况。比如前例中的张三和王五完全有可能出现在同一个案件中,判决中需要同时引用旧法和新法。

 

(二)跨法犯的法律适用


刑法修正时,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生效前后的,应适用新法,如旧法对被告人有利的,应当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旧法情节占比越大,从轻幅度越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1997年刑法修订时如何适用法律,以《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的形式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例:张三在新法实施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元,在新法实施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万元,新法法定刑为10-15年,旧法法定刑为3-10年,虽然,新法明显重于旧法,但对张三仍应当依法适用新法,但在量刑时考虑到绝大部分数额都是新法实施前的,需酌情从轻处罚,不能对张三判处比有期徒刑10年高太多的刑罚。


第二部分 量刑的步骤和方法


(一)如何选择起点刑


1、选择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来确定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必备事实,通俗的说,就是在某量刑幅度内“裸”的事实,从逻辑上说,既然是裸的事实,那么就应该直接把该幅度内法定最低刑作为起点刑才是,怎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还把起点刑规定为一个幅度呢?这是因为,犯罪形形色色,入罪或跳档的条件也有很多,不同的情形虽然都可以入罪或跳档,但社会危害性还是有所不同的,如果没有幅度,会导致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比如说,在故意伤害罪中,轻伤一人即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第一档所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然而,在实践中轻伤一人的情况形形色色,同样是轻伤,造成轻伤一级和轻松二级的危害性是不同的。即使同样造成的轻伤二级,一拳头打成的鼻骨骨折轻伤的和拳打脚踢造成的多处骨折轻伤还是有所区别的。再比如说,同样是诈骗5千元)刚构成诈骗罪,(鉴于各省的标准不一,为方便论述,假定诈骗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0.5万元、5万元和50万元,后续案例也均采用该标准)应当在第一档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但一个是以谈恋爱为名实施的诈骗,另一个是非常普通的诈骗,在量刑时也应当是不一样的,因此,就需要选择不同的起点刑。


2、考量的因素有哪些


既然要在这个幅度里选择一个具体的点呢,那么主要考量的因素是什么呢?是对案件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综合判断,通俗的说,前者就是造成了多大的后果或危险,后者就是这个人到底有多坏,根据这个综合判断,法官选择一个认为比较合适的点,可以说,这个点的选取是个综合判断,甚至很难来具体量化,总体来说,就是社会危害性大的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高的,起点刑就高一点,反之,就低一点,比如还就上面的故意伤害罪来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仅规定故意伤害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那么对造成轻伤一级的选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作为量刑起点,而对造成轻伤二级的要轻一些,选择有期徒刑一年作为量刑起点,因为前者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同样是造成轻伤二级的,对于一拳头打成的鼻骨骨折的选择八个月作为量刑起点,而对拳打脚踢造成多处骨折的要重一点,选择有期徒刑一年作为量刑起点,因为后者的人身危险性更大。


3、注意的要点有什么


在选择起点刑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以相关犯罪构成的既遂状态来选择,也就是说,即使案件系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在选择起点刑时都是按照假定已经既遂时所处的法定刑幅度来选择的。二是选择起点刑时考虑的因素应当尽量排除后续调整基准刑的情节或因素,否则将导致重复评价,比如在上面的故意伤害罪中,如果持刀伤人是一个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激情伤人是一个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那么在选择起点刑的时候就不应当考虑这两个量刑情节,不能因为具有持刀伤人情节而把起点刑提高,也不能因为激情伤人就把起点刑降低。


4、量刑规范化内罪名怎么选择起点刑


量刑规范化内罪名的起点刑范围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上述考量因素和注意要点确定一个具体的起点刑。例如:张三以谈恋爱为名诈骗30万元,属于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3-10年有期徒刑,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应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考虑到系以谈恋爱为名实施诈骗,主观恶性较大,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后确定以3年6个月(42个月)作为起点刑。


5、非量刑规范化内的罪名怎么选择起点刑


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之外的罪名,如果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包括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一般可以将6个月作为基点,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后加或者减3个月以内作为起点刑。例如,李四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该卡支付结算100万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李四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可以将6个月作为基点,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后减2个月作为起点刑,即把4个月确定为起点刑。


如果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不包括拘役的,一般以法定刑幅度内的最低法定刑为基点,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在6个月以内增加后作为起点刑。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分别是贩卖淫秽视频100个和500个。王五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文件200个,属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3-10年有期徒刑,王五贩卖的淫秽视频范围不大,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危害性后确定3年2个月(38个月)作为起点刑。


(二)怎么计算基准刑


1、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起点刑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通俗的说,就是增加刑期的核心要素。不同的罪名,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核心要素也不同,比如侵犯财产类的案件,主要以财产金额为核心要素,侵犯人身权类的案件,主要以人身伤亡情况作为核心要素,这些核心要素一般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执法意见中都有。总之,可以根据罪名的核心要素来确定刑罚增加幅度。


2、量刑规范化内罪名的增加幅度标准怎么确定


量刑规范化内罪名增加刑罚量标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来确定。比如上例张三所对应的刑罚增加量标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该档次中诈骗数额每增加5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因此,按照上述标准,张三的基准刑=42个月+(300000元-50000元)/5500元每月≈87个月。


3、非量刑规范化内罪名的增加幅度标准怎么确定


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之外的罪名,那就先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或执法意见的规定自行计算,具体可以根据法定量刑幅度中最高刑和最低刑分别对应的条件,按照大致均衡的方式计算出刑罚增加量的标准,该条件通常在相关的司法解释里有数量体现。比如前面所举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电子信息,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共有三个量刑档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淫秽视频文件20-100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淫秽视频文件100-500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淫秽视频文件500个以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此可知,对于第一档,100个视频对应3年,20个视频对应6个月(即前面介绍确定起点刑时的基点),故对应刑罚增加量标准=(100个-20个)/(3年-0.5年)*12个月≈3个/月,即在该量刑档次中,贩卖淫秽视频数量每增加3个,增加1个月刑期。对于第二档,500个视频对应10年,100个视频对应3年,对应刑罚增加量标准=(500个-100个)/(10年-3年)*12个月≈5个/月,即在该量刑档次中,贩卖淫秽视频数量每增加5个,增加1个月刑期。对于第三档,500个视频对应10年,但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数量标准,要计算出该量刑档次中的刑罚增加量标准,必须先确定无期徒刑的数量标准,对于该标准最佳的获得方式就是检索案例。因此,根据上述标准,王五的基准刑=38个月+(200个-100个)/5个每月=58个月。


当然,有些罪名,如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中两档分部对应的数量标准,这时候就要看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法意见了,需要根据执法意见中的相关数量标准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计算。

4、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同一个罪名中不同量刑档次对应的刑罚增加量标准是不同的,例如前面讲到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3年以下一档的标准是3个每月,3-10年一档的标准是5个每月。总体来说,随着刑期的增加,刑罚增加量的幅度会减小。


二是在设置刑罚增加量标准的时候,某些罪名可以有多个维度,要比较后适用处罚重的。比如非法经营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0万元以上,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规定,设置的维度既可以是非法经营金额,也可以是违法所得数额,如以非法经营金额为维度计算刑罚增加量标准,第一档刑罚增加量标准=(2500万元-500万元)/(5年-0.5年)*12个月≈37万元/月,即非法经营金额每增加37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如以违法所得数额为维度计算刑罚增加量标准,第一档刑罚增加量标准=(50万元-10万元)/(5年-0.5年)*12个月≈0.74万元/月,即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0.74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现假定张三非法经营外汇2000万元,违法所得45万元,如按照非法经营金额标准计算,增加刑期=(2000万元-500万元)/37万每月≈41个月,如按照违法所得金额标准计算,增加刑期=(45万元-10万元)/0.74万每月≈47个月。两者比较后,在对该被告人量刑时要选择适用违法所得标准计算基准刑。


三是当某罪名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当需要在某罪名的最高一档量刑,如前面说到的非法经营罪第二档时,都会面临该档次内法定最高刑没有对应数量标准的情况,此时,有效的做法就是案例检索,通过案例找到一个最高刑的数量标准,然后按照先快后慢点原则设置一个增加幅度标准。比如,对于前者,现在断卡行动中最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规定支付结算20万元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本地类似案件,没有减轻处罚或大幅从轻处罚的情况下,结算500万元的大致判处1年,那就可以设定刑罚增加量标准=(500万元-20万元)/(1年-0.5年)*12个月=80万元/月,即支付结算金额每增加80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当然,随着刑期的增加,增加的幅度要适当的小一些,具体多少还需要参照同类判决情况。再比如,对于后者,前面说到的非法经营罪第二档,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0万元以上,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但对于该档上限没有数量标准,此时就需要检索本地区类似案例的判决情况,假如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本地类似案件,没有减轻处罚或大幅从轻处罚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数额1亿元的大致判处10年,那就可以设定刑罚增加量标准=(10000万元-2500万元)/(10年-5年)*12个月=125万元/月,即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125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当然,随着刑期的增加,增加的幅度同样要适当的小一些。


(三)怎么拟定宣告刑


1、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主要原则有两个,一个是完全评价原则,即要对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全部进行考虑,按照时间分,包括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情节,按照法定性来分,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时要全面评价分析。另一个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某个影响量刑的因素如果已经使用过,就不能再重复使用。比如盗窃罪的中的前科,如果该前科已经成入罪的必要条件,那量刑时就不能再次使用了;如果该前科已经让被告人成为了累犯,那在使用累犯情节的时候,就不能再将其作为前科情节了;如果有多次前科,其中还有没有作为累犯或者入罪使用过的,还是必须要作为前科量刑情节使用的。还要注意的是,在确定起点刑时考虑过的情节一般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再次使用。


2、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拟宣告刑=基准刑×(1±先适用量刑情节A的调节比例)×(1±先适用量刑情节B的调节比例)……×(1±其他量刑情节X调节比例±其他量刑情节Y的调节比例±其他量刑情节Z的调节比例……)。


先适用量刑情节数量是有限的,基本都是减少基准刑的情节,具体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其他量刑情节是无法完全列举的,既有减少基准刑情节又有增加基准刑情节,所有案件共有的情节包括:坦白、自首、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立功、累犯、前科劣迹。其它常见的主要情节包括:作用较轻的主犯、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动机卑劣及各具体罪名中的其它情节。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需要强调的是,先适用情节之间不是加减的关系,而是需要进行连乘,起来量刑情节之间是连加连减,如果没有先适用情节,计算时不考虑即可。


3、常见量刑情节调节比例怎么把握


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幅度在10%-60%,年龄越小幅度越大。


老年人犯罪:减少幅度在20%-50%,年龄越大幅度越大。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减少幅度在40%以下,程度越重幅度越大。


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减少幅度一般在60%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在30%-60%,造成的伤害或损失越大幅度越小。


犯罪未遂:减少幅度在50%以下,实行终了的未遂幅度小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中止:减少幅度100%以下,自愿放弃犯罪的主观意愿越强幅度越大。


从犯:减少幅度一般在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在50%以上,作用越小幅度越大。


坦白:减少幅度一般在20%以下,供述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在30%以下,交代未掌握事实越多及如实供述越早幅度越大。


自首:减少幅度一般在40%以下,犯罪较轻的在40%以上,典型主动投案自首的幅度大于电话通知等情况下视为自动投案自首。


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幅度在10%以下,交代的越彻底幅度越大。


认罪认罚:减少幅度尚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精神,幅度应当大于坦白而小于自首,认罪认罚越早幅度越大。
    

立功:减少幅度一般在20%以下,重大立功在50%以下,同时犯罪较轻的,可以在50%以上,立功的质量越高幅度越大。


累犯:增加幅度在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前罪越重及释放时间越短幅度越大。


前科劣迹:增加幅度在10以下,前科越重及释放时间越短幅度越大。


退赃退赔:减少幅度在30%以下,抢劫等暴力性犯罪从严掌握,退赔比例越高幅度越大。


达成和解:减少幅度一般在50%以下,犯罪较轻的50%以上,赔偿越多、态度越好幅度越大。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减少幅度在40%以下,赔偿越多、谅解要求越高幅度越大。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谅解:减少幅度在30%以下,赔偿越多幅度越大。


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谅解:减少幅度在20%以下,谅解要求越高幅度越大。


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增加幅度在20%以下,灾害性越高幅度越大。


4、具体怎么计算


假定上文中的张三作案时刚满17岁,考虑到年纪较小,减少比例确定为30%;在某公司化运作的诈骗团伙中负责打电话,因而认定从犯,考虑到作用较小,减少比例确定为30%;在公安机关前来抓捕时已经离职,后看到新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考虑到是典型主动投案自首,减少比例确定为30%;审理期间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自己全部违法所得,考虑到退赔的只是自己的违法所得,减少比例确定为10%。在不考虑其它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张三的拟宣告刑=87*(1-30%)*(1-30%)*(1-30%-10%)≈26个月。


假定上文的王五3年前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刚2年,现认定为累犯,考虑到前罪也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刑满释放才刚满2年,增加比例确定为30%;被抓获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考虑到坦白的时间较早和较彻底,减少比例确定为20%;王五到案后又检举他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公安机关据此已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该立功的质量较高,减少比例确定为20%。在不考虑其它量刑情节的情况下,王五的拟宣告刑=58*(1+30%-20%-20%)≈5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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