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被大股东欺负怎么维权?
一、控股股东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方式
1、虚假出资
2、操纵利润分配
3、关联交易
4、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财产
5、公司治理模式不规范,缺乏监督
6、资本多数决原则侵犯小股东权益
7、利用关联公司转移公司资产
8、违反法律或者规章,故意拖延或者拒发股利
9、不合理向高管支付高额工资或者福利
10、用公司财产为控股股东借贷或者对外担保
11、故意不向小股东披露相关公司信息
12、故意为小股东出席股东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13、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
14、任意决策和实施公司的重大事项
15、其他
二、小股东如何维权
1、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账册
公司法33条。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若诉讼,公司为被告。可以查询工商档案年检资料知悉每年公司利润情况。
2、股东分红权之诉
公司法4条、公司法35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盈余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会通过,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如果已经股东会通过,但是公司不执行,小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执行。
若盈余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通过,弥补亏损后,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若有)后,还有盈余的,可以请求按照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分派股利。
3、行使股东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40条。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公司其他机构都要由股东会产生,对股东会负责。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起召开临时股东会。
4、请求公司监事履职---罢免建议/提起诉讼
公司法53条。
公司监事有对公司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若董事、高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监事应该予以纠正或起诉或提起罢免建议。
5、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151条。
执行董事或者高管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监事不履职,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利益归公司所有,非股东个人。
6、股东个人诉讼
公司法152条。
董事或者高管侵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7、退股
若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不得退股的情形,个别股东之间矛盾不可调和,可以考虑个别股东退股。可以选择股权对外或者对内转让。
8、稀释大股东股权
可以采取邀请外部人加入或者追加注册资本。需要看公司章程规定。
9、若陷入“公司僵局”,可提公司解散之诉。
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
三、维权计划
之所以出现小股东利益受损进而维权难的问题,根源在于从公司成立之初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留存法律及章程规定的痕迹,导致在股东之间出现人情裂痕时,小股东无法充分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形。与其说在利益受损时研究如何维权,不如在还未遭受重大损失时,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事实,考虑按照以下顺序的维权计划:
(一)若考虑股东之间继续合作(自然人股东之间避免诉讼)
1、发挥股东权利,提议召开股东会议。
2、考虑实现股东查账权。
3、考虑完善更新公司章程,明确约定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和职权范围。
4、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为主,找到矛盾根源,化解股东之间矛盾。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若矛盾根本无化解的可能,也是治标不治本,后续合作也无太大可能,法定“公司僵局”局面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况迟早会出现。
5、完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公司财务规章制度。
6、若执行董事事实上损害了股东权益,可以考虑罢免执行股东,引进执业经理人经营公司。
7、可以考虑引进新股东或者追加注册资本的方式稀释大股东股权。
8、查询公司利润情况。
9、若未及时分红,请求按照约定或者章程规定及时分红。
注意:实现权利的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痕迹、证据,以备后期提起诉讼。
(二)股东之间不再继续合作(考虑诉讼)
1、执行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小股东可以请求监事履职,监事拒绝或者不履职,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执行董事损害股东个人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个人诉讼。
3、股东之间矛盾不可调和,考虑股权对内转让或者对外出卖。
4、若出现“公司僵局”,考虑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四、民刑衔接
若后期控股股东私自不经过股东会决议,利用自己执行董事的身份,扣留/侵吞应归属于公司/小股东的收益,轻则提起上述民商事诉讼,重则可能考虑符合侵占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