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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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股权怎么分割?

来源:张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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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中涉及财产纠纷处理过程中,如何分割涉及到的股权呢?针对不同情况,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公司股权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72条规定: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实务中,当事人遇到的难题往往是,其很难掌握配偶手中掌握股票的具体信息,那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目前,证券公司对客户账户信息有保密义务,当事人个人不可能调取到配偶的股票账户和交易信息,需要启用调查令制度。在我国实施调查令制度的地区,可以由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调查被查询人的股票交易情况和资金进出账情况,一并调查资金托管账户和股票交易账户,打印详细对账单,既能获知账户余额,同时也可查明对方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一、合伙企业份额分割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夫妻双方同时作为合伙人,还是以一方名义入伙合伙企业,只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且无婚内财产协议的,法院通常就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协议离婚时,一方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约定离婚后其份额或部分份额归另一方所有的,此类约定仅对内有效,对外不得对抗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合伙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此种企业一般是由夫妻一方实际经营或者由双方共同经营,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的需要和后续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75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时,解决方案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解散、清算,就清算所得进行分割,但解散以后原投资人仍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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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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